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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车卖给好几个人,谁能取得这辆车的所有权?

买房想买一辆车,和卖家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后才发现卖家已经与好几个人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哪个买家可以取得汽车所有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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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数卖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比如电器、机械设

备等。特殊动产主要有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资产,比如房屋、土地等。

卖方就同一标的物和不同买方签订好几份买卖合同,也就是一物数卖,那么哪位买方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没有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方是否可以请求卖方赔偿损失?动产、特殊动产、不动产的规则是否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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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动产而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

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特殊动产而言:

第十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不动产而言: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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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取得所有权的买家怎么办?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一物数卖中只有一位买家可以取得所有权,没有取得

所有权的买家能否向卖家主张赔偿呢?

没有取得所有权的买家与卖家所签订的合同自始合法有效,卖家一物数卖,并且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使买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违约行为,买家可以向卖家主张违约责任,请求卖家赔偿损失。

来源:槐城律师      作者:许媛月
李学军律师转载:1825319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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